作者:柒仟柒柒
发布:2022-04-28 17: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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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一、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境外公司如没有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具发票给境外公司可以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