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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认缴制下,实收资本为零有什么风险?

作者:

发布:2021-04-22 14:40:48

阅读:262

        2014年以来,我国实行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前的实缴制要求必须在注册当期一次到位,而认缴制允许股东设定认缴数额为注册资本,但可以在若干年内逐步到位,这样一来,有可能在设立初期没有实收资本到位,就会形成实收资本为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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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实收资本为零并不违法,也不违规,企业股东和财务均无需担心。假定注册资本为1000万,股东约定十年内认缴到位,公司成立时股东暂未认缴,那么实收资本就为零。
当然在实收资本为零的情况下,企业需要运营资金仍然不得不从股东处拆借投入,这部分资金通常算作股东借款,股东们只要没有决定将该部分借款转化为股东实收资本投入,就依然会维持实收资本为零的情况。

实收资本为零有什么风险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所以,当股东出资不足时,应该与《公司章程》上的约定进行对比,看股东是否出资不足。
       但不论股东出资是否充足到位,会计只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包括货币与非货币出资额,进行账务处理。极端情况下,股东一分钱没有出资,则实收资本的确为零。这就是会计处理的原则——据实做账,应出未出的出资额,不予处理。形象说,不能把应出未出的资本金,挂在往来科目之上,从而虚增实收资本。
而注册资本印花税不是按执照金额缴纳的,而是按记载资金账簿上的金额来缴纳的,所以,实收资本0元,则印花税也是0元。 
出资不足,公司的债权人就有风险,所以,工商方面,是要求股东必须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的。《公司章程》当然可以修改,但其修改也必须一并报工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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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为零可以不用偿还债务?

       按照《公司法》要求,股东承担风险不是按照实收资本,而是按照股东承诺的认缴额——注册资本。正常经营情况下,这个问题不会爆发,但在资不抵债或者清算情况下,这个问题必然爆发。公司法解释中对这个问题也做了明确约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清算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办税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