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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0-10-22 14: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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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退货,当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作废还是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的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此如果发生退货等原因,跨月需要冲红处理,如果当月没有做非征收期抄税操作则可以作废。